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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申請

展場申請

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開放、不預設立場的態度,配合透明化的展演申請機制,常態接受展演以及策畫展申,提供藝術創作者一個真正沒有藝術派系、個性中立的展演空間:

如有問題請來信詢問:edmundshain@gmail.com

(一)簡介

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提供藝術創作者一個沒有術派系個性中立的展演替代空間,以不預設立場、更開放、更透明化的展演申請機制,每年辦理常態性展演徵件,並固定策劃Super-Novart超新星新秀展演,提供藝術新秀展演與發聲的機會。

(二)申請資格

1.於中華民國境内核立案之各類構組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及任何籍之創作者,皆可提出申請

2.申請展演活動類型無別限制

(三)開放申請使用時間

開放時間:週一~週日10:00-21:00

(四)付款方式

1.申請者須於接獲電子信函及電話通知指定期限內將租金缴交完畢。

2.另收3000元保證金,將地復原,並歸還所借物品,經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

(五)其他事項

1.活動展演以日計算:10時至21時,撤布展時間同。

2.每一時段使用均應包括饰置及撤雞所需時間,如需臨时增/減使用時段,或使用上述以外時段者,必須於使用前三日提出申請,並經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同意且辦理繳黄後方可使用。

3.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其他空間,優先提供予已租用場地者使用。

(六)申請流程

1.申請時間:2014年8月起至10月31日(週五)止

2.妥附件表格,將紙書,同電子光碟,於一至五13:00-21:00間親送或郵(以戳為憑)至太陽餅博物館

3.等待檔期安排完成後之確認email及電話知

4.聯絡方式

1.電話查詢04-2229-5559

2.地址:台中市中區台灣大道一段145號

3.edmundshain@gmail.com

4.歡迎到現場參觀,實地勘察展場。

(七)取消與變更

1.辦妥申請手續後,如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群眾事件、主要參與者重病、設備故障等),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與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馆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全額費用。

2.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取消場地租借,於活動期前兩個月告知,取消者將酌捲50%訂金:未取消者,將沒收訂金。

3.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情形一者,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得制其活動,已缴之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內申請使用,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桃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4.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他人者。

5.未經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同意,行於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內為販售行為者。

6.未補繳逾時貴用者。

7.請者反本要點,經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飽通知後未改善者。

(八)損害與賠償

1.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全安堂太陽餅博物建築所致者外,均由申者自行負責,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适成之損害同。

2.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損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或由保證金扣除,保證金不足時,申者應另補差額。

3.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展演活動合約期限內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無需通知或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4.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含進、場或工作期間),以免影響下一個單位的使用權利·回復場地原狀逾原申請使用時數者,依收費準加收場地租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九)場地管理

1.出入通行

2.申請者之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藝術家工作及住宿區域,進出與工作應尊重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藝術家之生

活:

3.如係對外展演活動,應由电讀者自製識別證交由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蓋章後使用。

4.申請者使用之交通或貨運車輛,非經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意,不得入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內,卸貨後應即離開。

5.活動宣傳

6.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宣傳、售票、治詢等事宜,並告知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不得擅自公告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電話為連繫。

7.申請者得提供文宣品,交予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人員放置固定位置,以供民眾索取。

8.場地維護

9.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童執行清潔工作,將垃圾等廢棄物集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並經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退還保證金·。

10.申請者在使用場地時,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先行與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協後方得使用,不得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11.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室內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12.設備與人力

13.各場地於使用期間,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除供現有設備外,其餘耗材均由车者自行準備。

14.本全安堂太陽餅博物館提供場地及設備使用,不包含場地佈置·搬運、器材操等人力。

(十)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之。